“常回家看看”将是一纸空文
据报道,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人民日报》9月19日第10版,《“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管用吗?》)
辽宁省将“常回家看看”主要是针对因为家庭和工作原因导致的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应该说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主要是希望子女能够经常回家看看父母,可以帮助父母解决一些问题,沟通与父母的感情,帮助父母消除孤单和寂寞。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的“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主要是什么人?主要是生活在什么地方?中国目前的“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和偏远的农村,他们主要是子女在外面打工的老人。对于这些“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他们首先需要的、最先想要的不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而是子女能够多挣一点钱,多给自己一点补贴,好提高一下生活,其次才是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再经常回家来看看。我的堂哥家庭环境还不错,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够会从常州打工回家,但是每次回来堂婶都会讲他几句,主要是说来回两趟跑需要一百快钱路费。
而广大在外面打工的农村人又是非常的想常回家看看生养自己的父母,但是无奈由于是农民工,一是农民工请假很困难,二是请假回家要扣工钱,三是一般距离家乡比较远,大多数农民工来自中西部农村,却在东部沿海发达省份打工,来回路费比较贵,像我老家在安徽安庆,我的弟弟在青岛打工、我的小表哥在长春打工、我的大表哥在南宁开店、我的小姨父在深圳工作,如果他们要是回家的话,路费是相当的贵,农民工回家一趟,至少白干半个月。如果辽宁北部的一个市民在海南打工,你能让他经常回家看看父母吗?这显然很难实现。实际上正是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我们广大农民工是想常回家看看父母,但是很难常回家看看父母,多数只能在春节回家看看,少数离家近的可以选择一些节日回家看看。
我们社会应该严厉谴责和一定惩处的是那些与父母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或者生活、工作在离父母不是太远的城市却不常回家看看父母的子女,这些人不经常回家看看父母,应该是我们全社会所反对的。因为路不是太远,回家看看父母很方便,而且成本也很低,尤其是那些中高收入人群。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知道他们不经常回家看看父母,又如何惩处他们?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传统是“家丑不可外扬”以及伟大的父爱和母爱,使得我们很多父母即使是子女不孝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去法院提起诉讼的非常少。虽然我们的父母很想自己的子女能够经常回家看看,但是即使他们长年不回家,我想也很少有父母去复法院提告。
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可以说是,一边是广大农民工想常回家看看父母,但是因为经济基础差和工作条件差,无法经常回家看看。一边是广大城市父母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子女就是不愿意回家看看,即使有法律保护父母,但是去法院告子女的父母却少之又之。这样的社会实现终究让辽宁省的这条规定变成一纸空文。我们一个正常社会所希望和所需要的应该是,不需要法律的驱赶,子女能够自觉赡养和常回家看看生养自己而辛苦一辈子的父母。 |